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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司机撞死劫匪案——律师界奇妙高论不服不行
2008-7-15 18:21    子陵楼主
女司机撞死劫匪案——律师界奇妙高论不服不行
          作者: 千秋万世 来源: 子陵 http://www.ziling.com/

顺德的苏用和律师昨日表示:“我的观点是,容桂女司机与龙女士的案件性质一样,两名女司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很难说,毕竟龙女士的行为导致一名劫匪死亡。” ——人死是要陪钱的,那怕对方是强盗。到底谁是强盗?法律保护劫匪的“合法抢劫权”?

“在容桂女司机事件之后,我和全国的律师同行进行了讨论,有一个观点必须提出来,就是有人认为劫匪抢钱后逃窜,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女司机再去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因为在传统观点上,正当防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的过程中,被害人做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行动。” ——全国律师同行居然有此观点:劫匪逃窜后就不是强盗了,若再追你就是强盗了。这是传统观点,妙哉!那强奸犯完事后提起裤子就是“过程已经完成”,女人再去拼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了,因为在传统观念上......

“不过,在经过对现行法律的研究后,我们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追捕权’,当公民的正当财产受到侵犯时,他完全有权利去实施追捕,将自己的财产夺回。而在这一过程中,关键看女司机的目的是什么?很显然,她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从这点上看,她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追捕权”?追捕时还只能想着自己的财产怎么自己就凭白长腿了呢?与那劫匪无关,稀奇!千古奇谈!

“另外,我反复强调,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代表民事责任的免除,像龙女士的案件,她追讨财产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年轻男子的死亡却与其有直接的关系,从民事方面上说,龙女士是很难一点责任也不承担的。”——劫匪变成了“年轻男子”,而且与财产“长腿”没有“直接关系”,你女士弄死我就有直接关系,陪钱吧。抢你是应该的,人家律师都说是呢。

他强调,追捕的目标应该是财产而不是贼。“如果抢回财产,应该避免和劫匪发生争斗。如果是驾车撞到劫匪,已经可以取回财产,不应该对匪贼施加任何伤害,应该对其做好保护措施。”但是要在不伤害劫匪的情况下保护财产是很困难的。 ——明白了吧?你的财产自己长腿了,要追也可以,得先保护好我“年轻男子”,不能与我争斗,否则造成伤害告你没商量!

他认为,法律鼓励公民追回财产的行为,而不希望看见任何伤亡事故,最佳方法应该是立刻报警,呼唤附近治安员和群众,利用群众力量追贼,单独追贼的风险太大。——现在想起需要追贼了,但群众力量恐怕不比女士弱吧?不仅会伤害劫贼,恐怕会要了那家伙的性命,如何是好?干脆也别报警了,就算财产与那“年轻男子”私奔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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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8:39    第2楼
我不是律师,但是对该事件我有自己的考虑
http://bbs.ziling.com/thread-76354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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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8:39    第3楼
我对法律不太懂,但是,我想,罪犯在逃跑时也属于“犯罪过程中”,从法理上说,罪犯实施抢劫行为是犯罪,抢劫成功,在被害人追赶时,逃跑行为属于“犯罪延续”,也应该属于“犯罪行为”。
所以,女英雄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多就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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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8:39    第4楼
1、劫匪抢劫,肯定属于“犯罪行为”,此时,这些劫匪应该属于“罪犯”;
2、被害人追赶劫匪,其目的是抓捕罪犯,减轻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任何公民有权利采取必要手段制止犯罪、抓捕罪犯。所以,女司机的追赶行为于法有据,是正义和正当行为;
3、抢劫,不能只局限于实施抢劫时的抢劫动作,逃跑行为属于完成抢劫的必要手段,所以,抢劫还应该包括逃跑行为。包括3劫匪在被害人追赶的情况下逃跑,属于对抗抓捕,意图使他们的抢劫行为完成,依然处于“抢劫”中。所以,女英雄追赶罪犯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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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9:37    第5楼
“在容桂女司机事件之后,我和全国的律师同行进行了讨论,有一个观点必须提出来,就是有人认为劫匪抢钱后逃窜,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女司机再去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因为在传统观点上,正当防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的过程中,被害人做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行动。” ——全国律师同行居然有此观点:劫匪逃窜后就不是强盗了,若再追你就是强盗了。这是传统观点,=============================================那我明天就去盗银行,只要跑出来了就没有事了.就不是强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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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19:45    第6楼
律师维护当事人权利,这是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
法庭怎么判,才是结论。
没有必要指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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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20:20    第7楼
回复 #4 金木 的帖子
          作者: robotding 来源: 子陵 http://www.ziling.com/

说得好,分析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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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20:22    第8楼
我弟弟就是法院的,他说要考律师,说是比当法官强多了,只要和好稀泥,两边受益,我看律师就是和稀泥的,钻法律空子,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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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20:50    第9楼
撞死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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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20:56    第10楼
看来抢劫的确是一项很有前途的职业呢。哎呀。新社会就是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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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21:37    第11楼
sen
不撞死的好处是等劫匪下次继续去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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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5 22:17    第12楼
原来抢完钱跑路是不能追的啊,,而却追的话还要保护抢劫者不受伤害,也就是说包括警察的追扑也是违法啊!才知道是这么回事啊,看来抢劫一行还是大有前途的啊,明天老子去抢银行,看哪个孙子敢追我,追我我就往车底下钻,还能弄点赔偿什么的 ,这是什么法律,哪门子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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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00:12    第13楼
女司机的行为正义凌然,既无任何过错,也合情也合理。

如果参照法律,此司机的行为确实违法,那么,相关法律条款就该修改了。

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和提升。但是我们经常听到所谓“合理但不合法”的说法,如果大家把“合理但不合法”当成了常态,是对法律精神的误解。律师或者法官更不能误导大众,把对法律条款的解读变成文字游戏。

我们认为女司机的做法不是犯罪,没有违法,值得大家学习。某些法官、律师或者法学家,如果你们不能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发言,那就闭上你的嘴。全国民众会关注此案的进展,关注法律是如何维护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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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00:48    第14楼
看来抢劫的确是一项很有前途的职业呢。哎呀。新社会就是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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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07:59    第15楼
几个臭律师和几个烂砖夹把十几亿人都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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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08:15    第16楼


QUOTE:
原帖由 (RR)750822 于 2008-7-16 00:04 发表

我的理解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现场的延续是指盗窃、抢夺、诈骗完成之后为逃避抓捕、隐匿赃物、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按抢劫罪论处。因此这是关于罪行转化的问题,而不是防卫时机的问题。
我的理解如有不妥希 ...

罪犯逃避追捕是否属于“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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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0:38    第17楼
律师之死
          作者: jiangpub 来源: 子陵 http://www.ziling.com/

小偷偷了一个律师,被发现了, 拿刀就砍.律师大怒,要抽刀回砍!

小偷说: 慢着. 我现在已经停砍了, 侵害已经结束.你砍我就违法了.

律师一想, 也对. 就罢手了. 没想到小想又砍了两刀. 律师大怒,要回砍.

小偷说: 你慢了, 现在我已经结束侵害了. 下次你动作点.

说罢,小偷一刀捅进律师肚子里. 说道: 我现在要拔刀了, 这是结束侵害.

律师大笑: 我为守法而死. 死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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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1:08    第18楼
国际上对律师的通俗解释就是“皮条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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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1:21    第19楼
律师也有说违心话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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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1:24    第20楼


QUOTE:
原帖由 (RR)750822 于 2008-7-16 03:00 发表

在这里,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权利,那不是你能左右的。
你不是法官,你不该感情用事。

我并没有想要左右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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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1:49    第21楼
怎么什么事情都有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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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1:56    第22楼
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定义过于简单,在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上也过于刻板。

现行法律对防卫时机和防卫程度的规定,明显不利于无过错的一方。

当疑犯有了加害动作时你才能防卫,而且防卫程度不能超过可能的加害程度,这是不合理的。我们都知道先发制人的道理,疑犯先动手本来就占先机,无过错方在无准备的情况下仓促防卫,还要考虑伤害是否同等,这很不公平。

在防卫时机上,现行法律没有充分考虑伤害事件的连续性,过于强调动作。例如,强奸犯在未离开现场时应该视为伤寒未停止,受害方可以无限防卫;抢劫犯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也应该视为其侵害行为未停止,受害方可以无限防卫;故意伤害他人的,在未离开现场时也应该视为伤害未停止。。。。

对有关正当防卫条款的制定和解读,要保护过错方的权利,但更要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我们希望能够修改完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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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2:21    第23楼
从杨佳倍受同情到律师公开为罪犯维护“合法抢劫权”,个中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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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3:00    第24楼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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