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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贵州大方 来源: 子陵 http://www.ziling.com/
我原是贵州省大方县的一名交通警察,服从命令是法律赋予军人和警察的职责,但是我却在服从命令中领了罪。我先不讲我是否冤枉,我只想问法律的公平在哪里?
2005年至2006年期间,分管我交警中队的领导和联系领导安排我用中队的公款送人和购物送人,其中分管领导安排并亲自送给联系领导的款项就三万多元,(法院认得我贪污的款项为四万六千多元,其中联系领导安排的九千六)安排送人后他们又安排我开据其他发票他们签字充抵此款项(单位实行的是报帐制度)。2006年7月,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由于我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的农民的孩子,就先对我实施了非法拘禁(法律监督机关违法这是中国的现象还是另有规定我不知道),我将所有的事实全部向检察机关陈述清楚,非法拘禁我80多个小时后才宣布对我采取刑事拘留。由于我提供了线索很快就将案子破了,但是让我想不到的事却发生了,安排我并亲自签字充抵款项的领导无罪而我涉嫌贪污被公诉并被判刑。法院认定我系从犯,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案我就成了没有主犯的从犯。而我也成为了一个没有得到一分钱也没有控制一分钱的贪污犯。
反腐败是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最得人心的大事,而那些大腐败为了政绩却将我成为反腐败中的牺牲品.一:贪污犯罪是结果犯罪,必须故意占有和控制国家财物,我没有,我怎么构成犯罪?每一笔款项系领导安排支出并亲自参与支出,我却成了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事实,却成为了贪污犯.二,认定我系从犯,那么怎么没有主犯?《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案犯必须同案起诉,除死亡和在逃未抓获的外。但此案却只起诉我从犯而没有主犯。(不起诉主犯的原因: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行为系单位行为,不起诉)而我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却比主犯的大,情节却比主犯恶劣,而且是个人行为.三,《刑法》规定:从犯比照和参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我是没有主犯的从犯,他们比照和参照的依据是什么?四,同一个法院,同是几个人办的案件却有不同的结果,如对联系领导的处理联系领导系涉及其他违法另案)"对于(2006)方检公诉253号起诉书指控杨青平2005年国庆期间,收受王仕平所送的价值15980元的两部手机(一部9600元,一部6380元,其中6380元的手机在我案件中认定为违纪):经本院业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系杨青平在购买手机后,安排时任大方交警大队二中队负责人王仕平用而中队的款项支付,后由王仕平开具发票报销,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因此,其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而在我的案件中,"2005年10月,被告人王仕平为得到杨清平的照顾,提出给杨清平买一部手机,后杨成、杨清平出差贵阳与刘鑫在贵阳选购了一部价值9600元的手机,王仕平将款汇去,杨成回大方后将手机交王仕平,王将手机送给杨清平。2005年10月,王仕平找大方北郊加油站的谭荣建虚开了一张4760元的汽油发票,2006年4月2日,王仕平找宏发汽车修理厂的先娟开了一张4680元的汽车修理发票,上述两张发票王仕平签经办人,曾令远、杨清平签同意上报后,在交警二中队内勤雷忠富处报帐,冲抵王仕平给杨清平购买手机的款项。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注:此手机系杨安排购买送上级领导),同一个事实,在不同的人身上就是不同的定论。呜呼,安排的人和送手机的人系违纪行为,而在当工具的人却成了贪污犯。
呜呼,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在一个单位组织将公款送人的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而将一个一分钱没有得到也没有主观故意占有国有资产的人,在事实中充当工具的人打成了贪污犯,主犯无罪,从犯有罪,真是天下奇冤,中国特色。
附没有主犯的判决书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方刑初字第289号
(前部分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方检公字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平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0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永周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中王仕平申请法庭调取新的证据,故休庭,有于2007年1月31日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已审理终结。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5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仕平在大方交警二中队内勤雷盅富处写欠条拿走11635.95元的各类发票到大方交警大队报帐后未及时将此款交给雷忠富,于2006年将此款挪用归还其在大方鼎新信用社的个人贷款.
二、2005年7至8月,王仕平找宏发汽车修理厂的先娟开了两张修理发票金额计13145元,曾令远通过协勤杨成找彭建开了三张购买轮胎的发票计金额11120元,以上发票共计金额24265元,由王仕平签经办人,曾令远签属实,在大方交警队进行贪污.
三2005年9月.11月,王仕平找宏发汽车修理厂的先娟虚开了一张3200元的汽车修理发票,找榕高汽车装饰部虚开了一张4140元的汽车修理发票,在二中队内勤雷忠富处报帐后,冲抵曾令远,王仕平用事故保证金送给大方县交警大队长杨青平的款项.
四、2005年12月,王仕平找大方北郊加油站的谭容建虚开了一张4040元的汽油发票在二中队报帐,用于冲抵杨青平妻子生小孩送给杨青平的款项.
五、2006年5月,王仕平找宏发汽车修理厂虚开了一张2510元的修理发票报帐后,冲抵当日曾令远,王仕平,雷忠富三人用罚没款送给杨青平的款项
六、2006年5月,王仕平私自将杨青平的生日在和泰酒店的宴请费用1500元的就餐发票在雷忠富的手中报销据为己有.
七、2006年初,王仕平在榕高汽车装饰部虚开了一张4060元的发票报帐后,除用其中2590元冲抵给杨青平买书的款项外,余款1690元据为己有.
八、2005年10月,大方交警大队二中队责成发生交通事故的四川省泸州市泸运业有限公司制作警示黑牌两块,王仕平找杨友平制作4400元的两块警示黑牌和4400元的部分路标牌,四川省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付给王仕平两块黑牌款项4400元,后王仕平找大方方大设计装潢部的赵佚虚开了一张11665元的制作黑牌和路标牌的发票在雷忠富的手中报销,上述款项王仕平付给杨友平8800元,剩余的7265元据为己有.
九、2006年5月,王仕平找宏发汽车修理厂的先娟虚开了一张6700元的汽车修理发票在雷忠富处报销,用于冲抵王仕平在鑫峰通讯给杨青平购买手机的款项.
十、2006年元月王仕平找文阳虚开了三张汽车修理发票共计5720元,在雷忠富的手中报销据为己有。
十一、2005年10月,王仕平找大方北郊加油站的谭荣建虚开了一张4760元的汽油发票,在蕾忠富的手中报销据为己有。
十二、2006年4月,王仕平找颜芳虚开了一张4680元的修理发票,在蕾忠富的手中报销后据为己有。
十三、2005年8月,王仕平找颜芳虚开了一张8400元的购买汽油发票,在雷富忠的手中报销后冲抵王仕平付给杨青平购买三块手表的款项。
[ 本帖最后由 caishh 于 2008-7-8 21:57 编辑 ]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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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7-8 20:57 *楼主*
cais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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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与案相关证据,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认为被告人王仕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仕平辩称“(1)打借条给雷忠富借发票报销,挪用三个月的证据不足,挪用的数额不清楚,其挪用公款的指控不能成立.”(2)至于贪污在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是为了冲帐,在手段上,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且报销经领导层层审核,逐级批准,签字同意,在客观上没有据为己有,涉案的款项每一笔都有去处,综上所述,我没有证据证实的金额有2396.30元,但贪污罪的起点是5000元,我认为我没有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仕平在大方交警大队二中队内勤雷忠富处写欠条,拿走11635、95元的各类发票,在大方交警大对报帐后,未及时将此款交雷忠富,于2006年3月16日将此款挪用归还其在大方鼎新信用社的个人贷款。经查,该发票报销的时间仅有王仕平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王在庭审中称自己2006年6月才在大队报帐的,卷内材料没有王仕平报帐的发票,王何时报得此款,其挪用的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没有证据。因此,挪用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2005年6月,大方大方交警大队大对长杨青平在大方中医院住院期间,大方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曾令远安排被告人王仕平在二中队带现金带医院看望杨青平,在医院而人共送给杨青平现金2000元。杨青平出院后,曾令远安排王仕平带上现金,二人到杨青平家中送给杨青平10000元。2005年7月,杨青平的女儿在贵阳住院期间,曾令远安排王仕平带上现金,二人到贵阳看望,送给杨青平现金3000元,2005年7月杨青平、曾令远等六名干警到施秉休假,在水城曾令远安排王仕平拿5000元现金给杨青平,作为杨青平在休假途中购买物品和其他干警的支出费用,在去施秉前后,杨青平在和杨成、王仕平购买了价值2980元的5个皮包及4件衬衣等物品,所有的人员均分得上述物品。曾令远从施秉回大方后,就提出来与王仕平商量,开据发票冲抵,由曾令远通过协勤杨成于2005年7月24日、8月1日找彭建虚开了三张购买轮胎的发票计金额11120元,王仕平于2005年7月1日找宏发汽车修理厂的先娟虚开了二张汽车修理发票金额计13145元,以上发票共计金额24265元由王仕平签经办人,曾令远签属实,杨青平签同意上报,在大方交警大队报销后冲抵上述款项。该桩杨青平、曾令远等干警于2005年7月到施秉休假,曾令远安排王仕平拿5000元给杨青平作为杨等干警在休假的途中的费用及王仕平等人够味的2980元,所购物品参加的休假的人员及晚仕平都享有,虽然王仕平虚开了发票报销,但均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王系经办人,王仕平在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将该款侵占为己,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只能认定王仕平、曾令远贪污的数额为16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供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王仕平于1997年1月分分配到大方交警大队工作,2005年5月到大方交警二中队主持工作。
2、户籍证明:证明王仕平生于1974年1月15日。
3、被告人王仕平所作2005年7月他在宏发汽车修理厂虚开了二张汽车修理发票金额计13145元,曾令远虚开了三张购买轮胎的发票计金额11120元,他签经办人,曾令远签属实,杨青平签同意上报后报销,冲抵曾令远安排的他和曾令远送给杨青平送给杨青平的15000元现金及杨青平、曾令远等人去施屏休假期间曾令远安排他给杨青平5000元作为在施秉的费用以及他与杨成等人购买皮包、衬衣等物品价值2980元的费用之词。
3、证人曾令远所作他与王仕平送给杨青平的钱每次都是他安排的,杨青平在中医院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以及杨青平的女儿在贵阳住院,他与王仕平送给杨青平的现金是15000元,他与杨青平等人去施秉休假,他叫王仕平拿了5000元现金给杨青平。王仕平、杨成等购得的物品,他分得衬衣、皮包。后来他与王仕平商量开具发票处理,他叫杨成去开了三张购买轮胎的发票,剩余的王仕平去开了几张发票,王仕平把这些发票报帐后一起拿去冲抵了用去的钱之词。
4、证人杨青平所作他在中医院住院期间、出院后以及其孩子在贵阳住院期间,授受了曾令远、王仕平现金15000元,他与曾令远等人去施秉休假时,在水城曾令远叫王仕平拿了5000元钱给他。在贵阳他与杨成和王仕平买了5个皮包等物品花去了3000元左右,他与曾令远、王仕平、杨成等分得一个皮包等物品之词。
5、证人杨成所作在去施秉前,他与杨青平在贵阳买了5个皮包花去3000元左右,他得一个 ,王仕平得一个。曾令远叫他找彭建虚开过购买轮胎的发票,是几张金额是多少他记不清楚了的证词。
6、证人彭建所作杨成请他开过记张购买轮胎的发票,具体是几张,是多少金额记不清了之证词。
7、证人先娟所作王仕平找她虚开过汽车修理发票,这些发票内容都是没有修车之证词。
8、虚开的购买轮胎的发票、汽车修理发票复印件,会计凭证、帐页复印件等书证证词。
三、2005年6月,杨青平从香港旅游回来,曾令远安排王仕平带上现金,二人到杨青平家中送给杨青平现金10000元,事后曾令远提出与王仕平商量虚开发票冲抵此款。后王仕平于2005年11月4日找宏发汽车修理厂的先娟虚开了一张3200元的汽车修理发票,于2005年9月12日找榕高汽车装饰部虚开了一张4140元的汽车修理发票,王仕平签经办人,曾令远签属实,杨青平签同意上报,后在交警二中队内勤雷忠富处报帐,冲抵曾令远,王仕平用事故保证金送给大方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杨青平的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仕平所作曾令远给他讲杨青平从香港回来了开销很大,去送杨10000元,于是他带上现金和曾令远一起去杨青平家送杨10000元,后曾令远叫他去开发票冲抵此款,他找先娟虚开了一张修理发票,找榕高汽车装饰部虚开了一张汽车修理发票,另外开了一张那样发票记不起来了,这些发票拿在雷忠富处报帐后,冲抵送杨青平钱之词。
2、证人曾令远所作杨青平从香港回来后,他给王仕平讲杨去香港开销很大,整点钱去送杨,他和王仕平一起去杨青平家送杨10000元,后他与王仕平商量由王仕平开发票来冲抵之证词。
3、证人先娟所作你们出示的这张发票是王仕平找她虚开的,这张发票内容实际上没有修车之证词。
4、证人胡晓丽所作你们出示的这张发票是王仕平来我家虚开的之证词。
5、证人杨青平所做王仕平和曾令远没有送过这10000元。
6、虚开的汽车修理发票复印件,会计凭证,帐页复印件等书证证词。
四、2005年12月初,杨青平之妻肖成莉在大方县中医院生孩子,曾令远提议与王仕平商量由王仕平带上现金,到中医院二人共送给杨青平4000元,事后曾令远、王二人商量,由王仕平虚开发票处理。2005年12月20日王仕平找大方北郊加油站的谭荣建许开了一张4040元的汽油发票,由王仕平签经办人,曾令远签属实,杨青平签同意上报,后在交警二重内勤雷忠富处报帐,冲抵曾令远、王仕平送给大方县交警大对大队长杨青平的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仕平所作曾令远给他讲杨青平家生孩子,叫他带上现金去,两人商量后到中医院共送给杨青平4000元,后他找到石油公司的谭荣建虚开了一张4040元的汽油发票报销冲抵送杨青平的款项之词。
2、证人曾令远所作杨青家生孩子,他与王仕平到中医院共送杨青平现金4000元之词。
3、证人杨青平所作他爱人在中医院生孩子住院期间,他收了王仕平2000元现金,收曾令远1000元现金之证词。
4、证人谭荣建所作你们出示的这张4040元的汽油发票是王仕平找我虚开的证词。
5、虚开的汽油发票复印件,会计凭证、帐页复印件等书证证词。
五、2006年4月20日杨青平的生日的当天,曾令远提议,由雷忠富带上现金,王仕平、曾令远个送杨青平现金1000元,雷忠富送500元,事后王仕平于2006年5月3日找宏发汽车修理厂虚开了一张2510元的修理发票,由王仕平签经办人,余春华签属实,杨青平签同意上报,在二中对报帐后,冲抵曾令远王仕平雷中富用罚没款送给大方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杨青平的款项。